县政协委派政协委员担任监督员、评议员制度
为不断推动我县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拓展民主监督渠道,增强民主监督实效,根据《政协章程》和《中共陕西省委<关于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若干意见>》(陕发〔2011〕16号)文件精神,结合县政协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委派范围
县政协监督员、评议员是指自愿接受县委、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单位)聘请,并由县政协委派担负经常性监督任务的县政协委员。包括行风监督员、行政执法监督员、机关效能督察员、行风评议员等。
二、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2、参政议政能力强,热心民主监督工作,有适应担任监督员、评议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熟悉或了解聘任部门或单位的工作情况;
3、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民主意识,关心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民情,能够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开展批评,乐于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三、委派程序
1、需聘任县政协委员担任监督员、评议员的部门(单位),应向县政协提出商请;
2、县政协办公室根据聘任部门(单位)提出的意见,结合政协工作和委员工作实际,提出初步建议名单,报请主席会议协商同意后,由办公室委派、调整。
四、主要职责
1、了解和掌握聘任部门(单位)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决定的情况;
2、监督检查政协建议案、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在被监督部门(单位)的办理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聘任部门(单位)的解决情况。
五、工作方式
1、视察调研聘任部门(单位)存在的问题,及时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2、向县政协反映受聘部门(单位)的困难,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3、向聘任部门(单位)负责人了解政协建议案、提案、社情民意信息中所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结果,参与聘任部门(单位)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
六、相关要求
1、监督员、评议员的委派、调整和管理等工作在县政协主席会议领导下开展,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学文委协助;
2、县政协办公室要加强与县纪委(监察局)和聘任部门(单位)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监督员、评议员参与监督、评议活动情况;
3、监督员、评议员要如实填报《委员履职情况登记表》,办公室年底向聘任部门(单位)了解履职情况,并作为评选优秀政协委员的重要依据;
4、监督员、评议员要正确行使权利,按照规定实施监督,不得借机谋取私利或干扰聘请部门(单位)正常工作;
5、监督员、评议员聘任部门(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监督员、评议员工作制度,尊重监督员、评议员的权利,要主动邀请监督员、评议员参加本单位的有关重要会议和活动,及时提供工作计划、总结、简报等有关资料,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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