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紫阳县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
(2012年3月1日政协紫阳县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常委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提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陕西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康市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结合我县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协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县政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并答复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团结民主主题,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全县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利用提案的方式认真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委会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县政协常务委员会每年听取一次县委办、政府办关于提案办理情况的通报,并进行评议。
第二章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法制委员会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成员从本届委员中产生,由每届第一次大会主席团提出建议名单,交大会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收集、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本届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即作为紫阳县政协提案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提法委),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法制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法委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常委、委员中产生。在届期内,提法委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紫阳县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法委的职责(以下指提案工作部分)
(一)制定县政协全委会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法委年度工作计划。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部门或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答复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协商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全委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研究制定提案工作的相关制度、规定、办法,报政协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审定后施行。
(七)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重要信息。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九)加强与中共紫阳县委办公室、紫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本会各委办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与配合。
第十条 提法委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十一条 以提法委名义形成的所有文件和材料,由提法委全体会议讨论并由主任(副主任)审核后,按规定程序送签。
第十二条 提法委的日常工作由主任(副主任)和工作人员处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和单位可以提出提案:
(一)本届政协的全体委员,在紫的省、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全委会议期间可以界别、会议讨论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可以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政协紫阳县委员会各委、办,各政协学习组均可以本委、办及学习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选题应当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统一战线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应当坚持“四性”的原则。即: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前瞻性。
(三)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案情清楚,言之有据。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四)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讨论组或以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委、办或政协学习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的签名盖章。
(五)提案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书写或规定格式的电子稿提交。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全委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法委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第十七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十八条 政协全委会议期间的提案,由大会提案组提出初审意见,报提案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议报告初审情况。会后再按提案格式要求进行复审,由主席会议进行终审。
全委会议期间,邀请县委办、政府办同志参加大会提案组工作,共同研究和审查提案。
第十九条 提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提案者的资格审查。提案者是否符合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
二、提案的内容审查。提案是否符合政协章程,是否反映本县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宜。提案是否一事一案,简明扼要,符合提案格式要求。
三、以组织名义提出的提案是否加盖印章或有负责人签名盖章。
四、提案案由应明确,以标题形式来体现。案由和提案内容是否一致,具体内容是否完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五)属于学术研讨的;
(六)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七)无具体情况、内容空泛、缺少具体建议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十一)超出本县管辖和职权范围的。
第二十一条 对不立案的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提案,在审查时作合并处理,并将内容全面、建议可行的提案作为正式提案,其提案者作为第一提案人。
二、对选题一般或相关单位正在组织实施的,且符合提案要求的提案,转作参考案,由承办单位参考办理。参考案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与全委会提案同等对待,一并交办。
三、对于案由与提案内容不符的,由提案者修改。
四、对于情节不清,建议不具可操作性的,由提案者补充完善。
五、对于内容简单或没有实际意义且根本无法实施的给予撤销。
六、对于不便按提案程序操作的转作委员来信,送有关单位处理。
七、对于反映领导和单位内部有关问题且事实清楚和内容重要的,但无具体建议的按社情民意转送有关部门或县级领导参阅。
八、对于超出本县权限的提案,可通过其他渠道和形式向有关方面反映。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不立案的,由提案委员会通知提案者,提案者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提请县政协主席会议复审。经审查立案的,由提案审查委员会编写《提案目录》在全委会闭会前发至每位委员。
第二十三条 提法委有责任保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不受侵害,在审查涉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较敏感问题时,可根据提案者的要求,采用稳妥的方式转交有关承办单位参考。
第二十四条 在全委会议期间,提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的提案,作为大会提案处理;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提案,在未向县委办、政府办交办前,分别由提案审查委员会、主席会审定后,一并作为大会提案处理,平时收到的提案原则上作为次年度全委会提案处理。
第二十五条 提法委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要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五章 提案的交办与办理
第二十六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参考案,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交办。属县委各部门、群团组织承办的提案,由县委办负责交办并督办。属县政府各部门、镇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中省市驻紫部门承办的提案,由县政府办负责交办并督办。属县法院、检察院承办的提案,由县政协提法委直接交办并督办。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收到交办的提案后,应认真清点、签收、登记、送阅。若有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提案,应在收到提案一周内向交办机关反映,在征得同意后退回交办机关,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交其他单位。
第二十八条 提案、参考案一经相关部门交办后,各承办单位要根据国家、省、市、县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办理,并按统一格式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承办单位在提案办理工作中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坚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实事求是的原则,努力实现提案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承办单位在收到提案6个月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因特别情况须延期的,经协商,可适当延期,但一般不得跨年度办理。对提案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三)各承办单位办理复文在直接寄送提案者的同时,抄送县政协提法委。并按归口交办的原则,属于县委办交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县委办;属于县政府办交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县政府办。
(四)涉及多个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
(五)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者可通过县政协提法委或直接向承办单位了解本人所提提案的办理情况,提出意见或参与提案的落实。
(六)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承办单位在给提案者寄送复文时,应同时寄送《提案办理征询意见表》。提案者必须对承办单位的办理结果进行评价、签字,并分别寄送承办、交办单位和县政协提法委各一份。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根据反馈的意见进行二次研究办理,与提案者协商后作进一步的答复。
(七)办理集体提案时,在书面答复前,必要时可先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县政协提法委可以采用协商座谈、专题调研、评议、走访承办单位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
第三十条 对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提案,列入次年提案同时交办,继续办理。并及时将办理进展情况向提案者反馈,提法委可选择其中部分提案,组织跟踪督办。
第三十一条 凡有5件以上提案的承办单位,在当年提案办理完结后,应认真进行总结。总结材料分别报送县委办、县政府办、县政协提法委。
第三十二条 对提案中反映县委、县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的作用且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选作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办理。对重点提案的办理,承办单位领导应亲自主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办理。
第三十三条 对重点提案,县政协提法委要实行重点督办。可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带案视察,召开座谈会、走访等形式,听取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介绍,并就办理情况提出督办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四条 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办公室可单独或参与督办重点提案,并把督办重点提案和调研、视察结合起来,促进重点提案的落实。
第三十五条 各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县政协提法委应报送主席或副主席阅示,并建议主席、副主席对部分重要提案以主席领衔督办的形式推动办理。
第三十六条 为促进提案办理工作,增强提案办理的实效性,推动承办单位在办理复文中所提措施得到真正落实,县政协每年对3个以上代表性强、办复量大、提案办复质量较高且得到很好落实并产生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提案者不满意的提案承办单位进行民主评议,并在媒体报道,接受舆论监督。
第三十七条 为促进提案工作的开展,政协紫阳县委员会建立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制度。对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有重大意义的提案和对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有关方面和承办单位对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下属单位和个人,也应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经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县政协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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