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紫阳县委员会主席会议规则
(2012年3月1日政协紫阳县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常委会修订)
为进一步促进政协紫阳县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政协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组成,根据会议内容邀请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条 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委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宪法》为准则,以《政协章程》为依据,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政协紫阳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高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政府、政协的重要文件和指示精神,学习统一战线、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研究部署有关事宜;
二、审议本届政协紫阳县委员会增加或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审议下届政协紫阳县委员会的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人选,并提请常委会协商决定;审议提交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三、协商讨论中共紫阳县委、紫阳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以政协紫阳县委员会或常委会名义向中共紫阳县委、紫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紫阳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五、根据上级党委、政府、政协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协紫阳县委员会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
六、召集并主持常委会会议,决定会议召开时间,拟定会议议程,审议提交会议文件,执行会议决议;
七、研究政协紫阳县委员会全局性的工作部署、重要活动方案;审议决定县政协机关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研究审定以政协紫阳县委员会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
八、审议政协紫阳县委员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审议主席会议向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及办公室的重要工作安排、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及委员提案;研究决定委员视察、年度计划和重要调研活动安排;决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指导政协学习组的工作;
九、根据常委会的授权,办理常委会未尽事宜;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十、研究处理常委会其它日常工作。
第二章 会议召开
第六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由主席主持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召开。议决事项时,须经主席会议成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副主席、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建议提出,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九条 主席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三章 会务工作
第十条 主席会议会务工作由政协办公室负责。在主席会议召开前,应就会议的议题提请主席审定,有关会议文件,由相关委办准备。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需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或有关事项,在常委会表决通过前,有关领导或委办应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形成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并以政协紫阳县委员会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有关方面和部门。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可编发会议纪要或简报。
第四章 议定事项的落实和督办
第十四条主席会议议定事项,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督办,确保落实。涉及专门委员会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负责落实,涉及政协机关事务的由政协办公室负责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主席或分管副主席汇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规则经政协紫阳县委员会常委会议通过后实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政协紫阳县委员会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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