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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紫阳县委员会委员履职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8336    更新时间:2013/10/17

 

政协紫阳县委员会委员履职管理办法

201231政协紫阳县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常委会通过)

 

     为加强委员履职责任感,充分调动全体委员的积极性,建立科学规范、进出有序、富有生机与活力的委员工作机制,促进政协履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县政协委员职责

    第一条  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第二条  遵守并履行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决定。

    第三条  按时出席县政协全体会议以及其他会议,参加县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学习组组织的委员调研、视    察、考察、学习等活动,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密切联系本团体、界别的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与要求,积极提交提案、大会发言,反映有价值的社情民意。

    第五条  发挥政协委员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化解矛盾、协调关系、凝聚人心的工作。

    第六条  遵守国家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文明诚信,爱岗敬业,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建功立业。

第二章  县政协委员基本权利

    第七条  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  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九条  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

    第十条  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有履行职务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第十二条  有声明退出本会的自由;受到警告或撤销委员资格处分时,有在一个月内向本会常委会申请复议的权利。

第三章  县政协委员学习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批次对县政协委员进行政协、统战理论知识的集中培训。

    第十四条  根据学习内容邀请相关界别政协委员参加机关学习活动,扩大学习交流。

    第十五条  加强县政协门户网站建设,为政协委员的学习、交流打造新的平台。

    第十六条  县政协机关各委、室要加强与政协委员的联系,不定期组织政协委员开展学习活动,拓宽学习平台。

第四章  县政协委员的履职管理

    第十七条  完善县政协委员履职管理登记制度,将每位政协委员任期内履行委员职责、建功立业方面的情况纳入履职档案。

    第十八条  政协委员参加县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情况,由政协办公室负责统计。专委会组织的会议、活动情况和社情民意信息,由各专委会统计。提案、大会发言的情况由政协办公室负责统计。各委员履职情况,由各政协学习组组长负责统计。

    第十九条  县政协办公室负责对政协各专委会和基层学习组的履职结果进行统计汇总,统一记入政协委员履职档案,作为政协委员履职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县政协委员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变更、职务变化以及在其他领域获得奖惩的情况,应及时告知所在的专门委员会及基层学习组,便于规范完善政协委员的履职档案。

第五章  县政协委员的奖惩与辞职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完善县政协奖励激励机制,对优秀提案、提案工作先进个人进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县政协委员任期内连续两次以上获得提案等单项奖的,优先推荐为下届政协委员建议人选。

    第二十三条  对多次获得县政协表彰奖励、成绩突出,同时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政协委员,县政协党组按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提拔使用建议。

    第二十四条  县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自动辞去委员职务对待:

  (一)在届期内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全委会议的;

  (二)无故不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类调研、视察、座谈、评议活动三次以上的;

  (三)二年内既没有独立或与其他委员联名提出提案,又没有反映社情民意的。

  第二十五条  政协委员辞职由县政协党组审查和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报县政协常委会备案。

第六章  县政协委员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县政协委员管理工作在县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政协委员管理工作列入政协整体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及各基层学习组组长在县政协党组、主席会议的领导下,负责政协委员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及各基层学习组组长,在县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所联系的界别委员开展活动,并做好政协委员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政协常委会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紫阳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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