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紫阳县委员会提案办复民主评议暂行办法
(2012年3月1日政协紫阳县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常委会通过)
为促进县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增强提案办理的实效性,推动承办单位在办理复文中所提措施得到真正落实,更好地发挥政协提案在履行职能中的作用,根据中、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政协紫阳县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和《紫阳县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 评议范围
县政协每年对3个以上提案承办单位进行评议。
二、 评议原则
(一) 提案办复质量较高,且得到很好落实并产生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提案承办单位;
(二) 代表性强、办复量大的承办单位;
(三) 提案者不满意的提案承办单位;
(四) 县政协认为需要进一步督办的重要提案的承办单位。
三、 评议内容
(一) 提案承办单位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县政协提案办理文件和会议精神情况;
(二) 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办复提案的情况;
(三) 落实提案中所提意见和建议的情况;
(四) 承办单位及办理人员提案办理意识、服务意识、效率意识,与提案人的沟通情况;
(五) 答复提案是否做到情况清楚、理由充分、说明清晰、行文规范。
四、 评议方法
(一) 采取问卷评议和会议评议等方法进行。
(二) 在评议过程中,要认真听取承办单位关于提案办理情况的汇报,针对有关提案进一步与承办单位协商落实办法和措施;对于提案办理工作不力、落实方法不当和质量不高的承办单位,客观地提出批评和建议,促其改进。
五、 评议结果的处理
县政协办公室对提案办复评议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送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并在媒体报道,接受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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