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项目 |
考评内容 |
分值 |
自评分 |
考评分 |
领导 重视 (10分) |
能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本单位本部门年度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召开会议研究办理工作,制定办理工作方案,并有会议记录或相关文件。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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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能亲自领衔办理,亲自审定办理方案,并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办理工作。领导班子及时召开协调会,解决办理中的问题。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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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分管领导具体抓,专人办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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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时限 (15分) |
按规定时限全部办复的15分。超过办理时限办复的,记5分;口头答复或未办复的不得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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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情况 (60分) |
及时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开展深入调研,见面会商沟通,召开座谈会,主动征求意见,通报办理情况,记10分。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本项不记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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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主动与协办单位取得联系,沟通情况。协办单位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及时将协办意见送交主办单位。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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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办理工作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请示汇报,答复函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再正式答复,记5分。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本项不记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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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得到解决,建议得到采纳,取得一定成效,或问题解释清楚,符合实际情况,记35分;问题基本解决,建议部分采纳,问题基本解释清楚,记30分;能解决而没解决,敷衍了事,答非所问的不记分。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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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函格式规范,文字准确、精炼,语气诚恳。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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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 程度 (10分) |
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建议、提案办理情况满意记10分,基本满意记5分,不满意不记分。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情况不满意,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后,人大代表、提案者表示满意的记8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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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评价 (5分) |
根据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质量、时限进度、反馈意见、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办理落实及工作态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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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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