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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换届考察高素质政协委员的思考
作者:紫阳县政协办 吴光…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7479    更新时间:2011/11/9

   
  政协委员是政协开展工作的主体,政协的各项活动,主要是通过政协委员来进行的。高素质地协商决定委员人选,直接关系到政协履行职能的质量和效益。当前正值政协换届,本人结合政协工作实际,就如何考察高素质的政协委员提出几点思考。
  一、要注重委员的政治素质
  所谓政治素质,政协章程规定: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国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政协委员,一般来讲都是兼职。因此,作为被考察的政协委员就必须热心和热爱政协工作,对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任务、职能和作用有清楚的认识。人民政协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人民政协作为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决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不可缺少和大有作为的。从而积极参加政协的活动,履行政协委员的义务和权利;把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工作搞好,以不辜负人民群众的委托和期望。
  二、要考虑委员的综合能力
  在考察委员中,如果仅注重政治素养好是不够的,还应考虑委员的综合能力。委员如果缺乏担负政协工作的知识和才能,则参政参不到点子上,体现不出政协人才荟萃的特点;或者仅有较高的业务素质,但政治视野不开阔,议政议不到关键处,发挥不出人民政协的政治优势。尽管有些委员,政治素养好,工作经验丰富,专业知识也强,但或因群众基础差,在社会上知名度不高,说话做事无人听从;或因在所在单位业务工作繁忙或者身体条件差,而无一定时间和精力参加政协活动;或因本人自身不热爱政协工作,不愿参加政协组织及活动。这些,都直接影响政协有效履行职能。因此,在政协换届中,应着眼提高委员综合素质,在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前提下,相对物色协商决定那些既政治素质好,专业知识强,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影响,又本人热爱热心政协工作,且有一定时间和精力参加政协活动的社会各方面的代表人物任委员。在组织上保证政协委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和参政议政的整体水平。除特殊情况需作政治安排外,切不可仅考虑某些方面单一素质,而忽略委员的综合素质。作为委员自身来讲,首先要全面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履行义务和权利,搞好参政议政。其次,要有敏锐的观察能力。政协委员要时刻关心国家和本县的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大事,对这些大事中出现的新事物和存在的问题,能运用唯物辩证法和纵观全局的思维才能,既见树木,又见森林,入木三分地观察和认识问题,这样才能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头脑清醒,站稳立场。第三,要有较高的分析能力。政协委员在经过调查,占有大量材料的基础上,要对材料进行研究,通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从而引出正确的结论,为发展建言,为未来立论。第四,要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能力。政协委员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树立开拓创新的观念,积极进取,敢于探索,勇于竞争,从而在参政议政中献良策、出高招,参政参到点子上,议政议在关键处。第五,要有一定的协调能力。政协委员要善于化解矛盾,协调处理好各个方面的关系,这样才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才能减少阻力,增加助力,加大合力。第六,要有责任和荣誉意识。政协委员是地位,是荣誉,更是责任。政协委员是各个行业、各条战线上的精英,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者,是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加强团结,促进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同时也是党委、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因此,政协委员要善于发现问题,抓住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直面现实,实事求是,选准角度,选准着眼点,竭诚尽智,敢进良言,善进诤语,多提具有前瞻性、可行性、科学性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委、政府实行科学决策。也只有这样,才算尽到了一个政协委员应尽的责任,才不负重托,不图虚名。
  三、要坚持民主协商原则
  政协委员代表一级政协组织的参加单位参加政协,以本党派、团体名义发表意见,参政议政。这就要求委员具有代表本党派、团体和界别的群众基础。如果采用领导“指定”推举产生委员,在一定程度上就缺乏代表性。因此,在委员的酝酿、推荐、提名过程中,应既坚持党的领导,做到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又充分尊重政协参加单位的意愿,像提名人大代表那样,尽可能的扩大公开程度,通过本党派、团体、界别群众的广泛酝酿、推荐、提名,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反复协商。这样,有利于走群众路线,使其真正代表本党派、团体、界别的高素质的委员脱颖而出,为所任委员加强与代表方面的联系,有效履行委员职责,开展政协工作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础。
   因为政协委员一般是代表界别进行履职,因此就必须具备强烈的民主意识。时时处处都要按照民主的精神,民主的原则办事。做发扬民主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模范。这就要求委员应有群众观点,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界别的人民群众,广泛地听取他们的意见,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对于协商的问题,要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如实反映情况。在监督中,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成绩应实事求是地给予评价,对工作中的缺点和失误,应本着“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精神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于官僚主义,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要敢于和善于揭露。
  四、要突出党派界别特点
  政协章程规定,人民政协由各政党、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及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组成。按党派、团体和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构成的一大特色,是它不同于人民代表大会构成的一个显著区别,也是人民政协得以存在的一个重要根据。人民政协的这种构成特点,决定了政协委员以党派、团体、界别为单位产生,以党派、团体、界别代表身份进入政协和在其中活动。因此,在政协换届中,从决定参加单位和委员名额分配,到最后协商决定委员人选,都必须始终坚持以党派、团体、界别为单位的原则。决不可以某种理由而改变政协组织的构成特点,将一些党派、团体和界别的委员名额全部或者部分分配下达到下级行政区划单位或本级直属行政部门。否则,名曰界别委员,实为行政区域代表,不仅混淆于人民代表大会按行政区划原则组成的构成特点,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政治制度相冲突,而且按行政区划单位推荐委员,矮子中间拔将军,不利于党派、团体、界别中真正有代表性的最出类拔萃的人物进入政协,直接影响一级政协委员会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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