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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陕西省委员会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评选表彰办法
作者:政协陕西省委员会    文章来源:陕西省政协网站    点击数:24151    更新时间:2021/5/15

政协陕西省委员会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评选表彰办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陕西省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5-19

(2012年11月27日政协第十届陕西省委员会

第68次主席会议通过,2019年5月6日政协陕西省

第十二届委员会第23次主席会议修订)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人民政协重要的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是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挥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有效形式。为适应人民政协新方位新使命新要求,进一步提升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水平,按照《政协陕西省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和全国政协办公厅《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评选表彰办法》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评选表彰活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质量导向,树立精品意识,充分调动广大政协委员、各级政协组织和省政协各参加单位收集社情、反映民意的积极性,推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提质增效创新发展。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评选表彰活动由省政协办公厅(研究室)负责,每年组织一次,在省政协全体会议上进行。参评范围为上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1130日反映的社情民意信息。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表彰范围:省政协全体委员,省政协办公厅、研究室和专门委员会,省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全省各市(区)政协。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评选表彰内容:

(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优秀委员;

(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先进集体;

(三)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先进工作者;

(四)优秀社情民意信息。

第五条  社情民意信息报送采用情况实行量化记分,每半年通报一次。

(一)被省政协采用的,一条社情民意信息记5分;

(二)被省委、省政府采用的,一条社情民意信息加记10分;

(三)被省级领导作出批示的,一条社情民意信息加记15-20分;

(四)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采用的,一条社情民意信息加记30分;

(五)被党和国家领导人作出重要批示的,一条社情民意信息加记40-60分。

第六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评选表彰活动,坚持积分为主,择优表彰。评选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优秀委员20名左右、先进集体10个左右、先进工作者20名左右,优秀社情民意信息不超过省政协当年采用信息数量的30%。

    第七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优秀委员从热爱信息工作,能够积极主动报送社情民意信息,并被相关部门采用或省级领导批示的省政协委员中产生全年累计分值在采用信息的所有委员中排名靠前。

    第八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先进集体从全省报送单位和工作部门中产生,评选条件为高度重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信息报送质量高,年度信息采用累计总分排名靠前。

    第九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先进工作者由省政协办公厅、研究室和专门委员会,省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市(区)政协,从信息反映人、信息工作负责同志和信息联络员中推荐产生,所在单位信息采用累计总分排名靠前。

    第十条  优秀社情民意信息为:被省政协当年采用并报送省委、省政府或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得到采用的社情民意信息;得到省级领导批示或相关部门回复的社情民意信息;信息内容紧扣党和国家发展主题,紧贴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一条  省政协办公厅(研究室)每年底根据上述评选标准,结合平时掌握情况,进行综合初评,提出表彰建议名单,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复审后,提交省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省政协对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优秀委员、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在次年的省政协全体会议上通报,印发表彰决定,发放奖牌、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同时在相关媒体刊发表彰决定和获奖名单。

    第十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评比表彰专项经费,由省政协办公厅按实列支。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政协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由省政协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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