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站内搜索:
十二届四次会议第36号提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105    更新时间:2019/7/28

政协第十二届紫阳县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提案

36

 

    题:关于对紫邑新城步行街加强管理的提案

提 案 者:马宏波(福康物业公司总经理)15591512345

    由:紫阳县“紫邑新城”项目是由紫阳县紫津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的项目,属大型高层商住一体多功能综合型项目。区域内含有住宅、商业、商业步行街、办公写字楼等。商业区内含有商场、建材市场、酒店、餐饮、宾馆、幼儿园、培训学校、高档精品商铺、健身场所、酒吧、KTV娱乐城、大型停车场、摩托车停车场等经营内容。该项目结合部有紫阳县国有企业(紫阳县农副产品商贸公司)所经营的农贸市场,菜市场、家属楼和拆迁安置的综合大楼住户。原农贸公司西关夜市迁移至商业街的美食一条街,有河堤路拆迁移民的安置项目等大型综合一体的项目类型。存在的问题:

 其物业类型复杂多样,道路四面八达,集:住宅、教育、购物、旅游、办公、停车等为一体的紫阳县标志性的大型综合项目。因人口居住密度大,进出步行街人口流量大,货物进出流量大,由此摆摊设点、堆放货物和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乱停乱放,将造成的消防通道堵塞带来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风险,高空抛物带来的风险,流动叫卖、夜市等噪音影响市民的正常休息,大量的载重车辆进入对项目主体结构带来的不可预见的损失等风险。

    议:以上情况给物业管理服务将带来较大的管理难度,为了加强对紫邑新城商业步行街的管理,美化城区环境,维护好秩序,为广大市民和外来游客创造一个购物、美食、休闲舒适的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发展和我县区域经济的繁荣。

一、紫阳县人民政府尽快出台颁布《紫阳县紫邑新城商业步行街管理办法》。

二、为尽快落实解决步行街管理办法,本人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国内其他城市政府颁布的步行街管理办法和紫邑新城步行街的实际情况起草了本办法,提供给紫阳县人民政府予以参考。

审查意见:县住建局办理。

附:(紫邑新城商业步行街管理办法)

  

 


紫邑新城商业步行街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紫邑新城商业步行街”的管理,美化城区维护良好秩序,为广大市民和游客创造一个购物、美食、休闲的舒适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发展和区域经济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紫邑新城商业步行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紫邑新城商业步行街(以下简称步行街)是指紫邑新城1#楼东起至西末端一层和负一层通道至彩虹桥和本项目二期广场的公共区域。

步行街沿街各单位、企业商户和进入步行街内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步行街管理遵循依法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和以街养街,有偿服务的原则,逐步建成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商业区。

紫邑新城商业步行街管理办公室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步行街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步行街内的环境整洁、卫生保洁、车辆管理、公共设施维护、室外公共活动管理等。

公安、工商、建委、房产、城建、规划、环保、卫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步行街区域内的有关工作,或将相关执法权委托授权给步行街管理办公室或物业管理公司。

步行街内实行封闭管理。除依法执行公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市政维修车、垃圾车)和步行街物业管理组织的物业管理、服务车辆外,下肢残疾人代步的残疾人专用车,经批准的货物运输车辆外,未经步行街管理办公室或物业公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进入步行街,不得在步行街内及各交叉路口停放车辆。禁止摩托车、电动车驶入紫邑新城商业步行街,应统一停入西关摩托车停车场内。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会同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在出入步行街区域地段设置明显的交通管理标志,并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具体交通管制方案。

凡在步行街沿街一侧增设台阶、坡道和摊亭,在户外设置广告、牌匾、橱窗、画廊等,必须经步行街管理办公室或物业公司批准;增设门斗、窗改门和装修建筑立面的,由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会同规划部门批准。

步行街沿街单位应当做到牌匾规范,文明服务,环境优美,建筑立面及橱窗装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采用美观、防腐耐用的装饰材料。

步行街内景观灯光设施由规划部门会同步行街管理办公室统一设计,路灯设施按照步行街管理办公室的统一规定进行维护。建筑立面临街和临街窗的灯光设施按照规定的时间开放。

在步行街内挖掘、占用道路、维修管线的,必须经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临街施工工地应当按规定设置护栏和必要的遮挡,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挖掘道路的必须按规定及时修复。

在步行街内施工、经营和组织娱乐活动等产生的噪声、粉尘和气体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在步行街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征得步行街管理办公室或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

()举行展览、咨询、文艺表演、体育等活动;

()张挂标语、横幅等宣传品;

()拍摄商业性影视片;

()县人民政府规定应由步行街管理办公室批准的其他活动。

进入步行街内的人员必须遵守步行街的管理规定:

()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丢烟蒂、乱扔果皮、包装物、宣传品等废弃物;

()不得折损树木,践踏绿地和焚烧垃圾;

()不得损坏座椅,清洁器具、公共卫生间、垃圾桶、照明、道路、通风、排水消防器材等各类公共设施;

()不得将猫、犬等宠物带入步行街内;

()不得随地露宿、流浪乞讨、卜卦算命等;

不得在步行街内摆摊设点,流动叫卖任何物品;

不得堆放任何物品;

加强步行街的治安秩序管理,严厉打击酗酒、滋事、打架斗殴、故意破坏公、私财务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黑、恶、黄、赌、毒势力,县公安机关将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以严从快查处。

侮辱殴打步行街管理人员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公务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步行街内的物业管理事务由步行街管理办公室指定的物业管理组织承担。
 
物业管理组织应当与沿街单位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定期清运步行街内的垃圾,保持沿街公用设施和公用场地完好,使用方便、安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

沿街单位清扫的垃圾应当按照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堆放,不得散放,不得随街焚烧杂物。乱摆摊点或者不在指定地点经营的,一律取缔。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分别由主管部门委托的组织或者有关部门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紫阳县委员会
技术支持:安康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备案编号:陕ICP备05010534号
EMAIL:283956432@163.com  地址:紫阳县紫府路紫阳县委大院  邮编:725000  电话:0915—4412008
最佳分辨率1027×768 IE6以上版本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