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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四次会议第45号提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464    更新时间:2019/7/28

政协第十二届紫阳县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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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关于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提案

提 案 者:  娟(陕西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15929512999

    由:司法所是基层政法组织机构之一,它与公安派出所、法院派出法庭,共同构成我国乡镇一级政法体系,成为中国基层司法运行机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职能主要有: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重大疑难民间纠纷;组织开展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等。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中心、服务大局,维护社会稳定的基层平台和前沿阵地,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和纽带。近期,本人通过实地走访和深入了解,结合自己开展律师执业经历,我认为乡镇司法所在基层所处的位置较为尴尬,面临的困难较多,发挥职能作用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一、存在的问题:

(一)乡镇司法所在编在岗人员偏少。2015年,陕西省实施县镇机构改革,基层司法所按改革要求并入镇社会治理办公室,人事编制及工资经费一并划入各镇管理。近三年,我县各镇司法所人员流失较严重, 1人所占8个,2人所占6个,3人所占3个。按照上级的规范化要求,基层司法所至少配备3人,但现实工作中,大部分司法所在编人员都达不到要求,导致乡镇司法所工作职能很难正常开展,在一定程度上只能应付面上工作,开展工作创新更是力不从心。

(二)工作人员不能做到专职专用。由于司法助理员工作在乡镇一线,在承担繁杂的本职工作以外,还要完成包组联户、脱贫攻坚等乡镇安排的工作任务,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中心工作全力以赴,本职业务敷衍塞责”的偏差,形成了“专职不专用、兼职多而杂”的工作局面。

(三)司法所职能作用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少数领导对于司法所在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存在着重短期效益、轻长期投入,重执法管治、轻法治教育等思想。导致司法所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开支、待遇落实、工作开展等方面的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也未引起领导的足够重视,造成基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困难重重。

(四)业务工作水平明显滑坡。从近几年工作运行情况来看,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明显放松,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宣传教育和社区矫正执法等工作水平明显滑坡。一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变弱。原司法所人员由于肩负繁重的中心工作,矛盾纠纷调解开展主要在所包联村进行,疏忽了其他村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因调解不及时而激化形成的诉讼案件大量存在,加大了法院工作的压力,耗费了更多的行政资源;二是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明显减弱。由于司法所人员不足、力量薄弱、重视不够,导致普法宣传在大多地方仅限于所包联村,其他村的普法宣传无暇顾及,未能面面俱到;三是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弱化。司法所将有限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精力大部分转移到包联村的脱贫攻坚等中心工作中去,导致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不到位,如果社区服刑人员出现脱管、漏管而重新违法犯罪,不仅对社会造成更大危害,同时相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将因履职不到位而被追究纪律和刑事责任。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地位不明确,职能界定不清。基层司法所作为镇设的一个职能机构,其设立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只有一些并不系统完善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从而导致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法律地位不明确,职能界定不清。其工作任务无论从宏观的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上,还是具体作用发挥上都很重要,但与其他基层政法部门相比,地位及工作待遇差距较大,影响了基层司法所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职能发挥。

(二)人事管理不顺。乡镇改革后,司法所不再实行县司法局与乡镇政府双重管理,而是直接由镇政府直接管理,工资、人事等都下划到乡镇,司法所与县司法局仅是业务指导关系。导致无论是镇政府还是基层司法助理员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视程度明显下降,司法行政业务水平下降是在所难免。特别是本应由司法所承担的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监管工作专业性强,如果司法所无专职人员从事此项工作,势必造成不良后果。加之镇政府随意更换司法助理员,许多新上岗的人员不具备法律专业素质,需要一至两年的时间来培养锻炼,可是刚刚熟悉业务,又被轮岗到别的地方或岗位,这与需要一定的法律工作经验和基层法律服务岗之间形成了一定的矛盾。

(三)职能发挥不充分。目前,我县名义上有17个司法所,但其中7个司法所无所长,8个司法所由1人支撑。当前日趋繁重的中心工作让司法行政干部应接不暇,本职业务只能勉强应付,司法能充分发挥只能是一句空谈。

    议:

一、理顺体制,落实待遇。司法所与派出所、人民法庭都是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加强“两所一庭”建设是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建议尽快出台《司法所条例》,从立法层面对司法所职能职责进行明确,规定司法所公务员应享受相应职级待遇、政法补贴和司法助理员岗位补贴,落实从优待警,从而增强队伍凝聚力和工作积极性。理顺管理体制,实行县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管理,以司法局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司法部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意见》中提出,做到政法专项编制专编专用,要积极争取地方编制充实司法所,保证每个司法所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从优秀司法助理员中选任副科级司法所所长,不断提高司法助理员的待遇,方可留住优秀人才。司法部的文件精神应抓紧贯彻落实。同时,可以通过“招录”、“选聘”“政府购买服务”等各种方式,引进更多的法律专业人才,解决基层司法所人员不足的问题。

三、争取各方重视支持。司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发展,离不开上级领导和部门的关心和支持。在工作遇到困难时要及时向领导汇报,争取领导重视和支持,同时要多邀请有关领导到基层司法行政部门调研工作,切实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困难,为司法行政工作良性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四、提高业务技能。提高司法助理员的业务素质是司法所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根据工作的需要,可以采用集中培训、业务交流、外出参观学习等各种方式,提高工作能力,努力打造成一支业务精良、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战斗力强的司法行政队伍。

审查意见:县委组织部主办,县委编委办、县司法局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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