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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省教育厅于2017年5月专程到安康就民办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调研,新修改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也于2017年9月实施,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在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指导下,民办教育不断取得新进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事业,是全社会的一项共识。目前民办教育普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专业教师招聘困难,队伍不稳定,配备不达标,专业不对口,影响教育效果。供需信息不对称,用人单位招聘困难,同时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毕业找不到工作。二是缺乏专业的管理人员。民办教育大多数就是投资者就是管理者,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结构,管理缺乏科学性和专业性,管理效能低下。三是民办学校教师缺乏合理的流动机制。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之间的缺乏双向流动。四是由于民办学校配套的保障制度执行差。民办教师在人事制度、社会保险等方面很难落实“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教师在表彰奖励、职称评定、业务进修、科研立项、工龄计算等方面也没有依法落实相应权益,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造成民办学校对人才缺乏吸引力,普遍存在教师入职难,人才缺乏而且流动性大的问题。五是民办学校教师缺乏晋升渠道,教师的培训提升机会极度缺乏。导致民办教师的工作能力不能和岗位要求匹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第三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第三十九条还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民办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机构的教师队伍的稳定与质量也关乎到紫阳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民办教育机构的教师队伍建设也应该纳入到教育主管部门的统一协调与管理,全面落实国务院及省政府的相关意见。
建 议:
一、加强民办教育学校教师岗位管理,根据办学许可及招生规模,核定民办学校的教师编制,严格民办学校教师的准入,鼓励民办学校建立起自己稳定的教师队伍,民办学校的教师选聘必须纳入到人社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管理,与公办学校教师的选聘统一进行,经费自筹。
二、建立公办与民办教师的有序流动机制,保持教师的管理权限不变,鼓励有富余的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或者“上挂”。由民办学校流入到公办学校的教龄和职称应予以认可。建立民办学校教师资源库,统一纳入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管理,民办学校之间的教师流动也应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同意。
三、民办学校教师由聘用单位(民办学校)按自收自支政策和个人签订聘任合同,以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以保持民办教育机构教师队伍的稳定。
四、民办学校教师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养老、医疗、公积金等纳入相关部门统一管理,并享受公办学校的政策与公办教师同等对待,费用按原资金渠道支付,并作为民办学校年度考评的先决条件之一。
五、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审、表彰奖励、政治待遇和参加各类教育教学活动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民办学校要建立和公办学校对应统一的职称晋升聘用制度,教育主管部门要全面督促民办学校鼓励支持教师接受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教学研修、岗位培训。
广泛开展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校际间合作和对口帮扶活动,尤其是拓展师资培训及培养渠道,充分发挥名师、名校的引领作用,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