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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号社情民意及复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664    更新时间:2019/7/24

提案时间

政协第十二届紫阳县委员会第三次会

提 案 人

兰俊华

   

 

提案类型

转社情民意

提案类别

 

提案标题

《关于控制野猪灾害,减轻农民损失的建议》

提案案由

近几年来,由于我县生态环境的不断好转,群众对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不断提高,我县农村地区的野生动物种群不断得到恢复和保护。但是,野猪的种群和数量急剧增加,野猪伤人和破坏农作物的事件时有发生。例如在2018131下午,紫阳县高桥镇裴坝村一头约300多斤的野猪闯进村里,造成当地村民一死一伤的惨痛事件。另据我本人包联的向阳镇芭蕉村村民反映,近几年来,平均每年都有上百亩种植好的庄稼和农作物被野猪破坏,导致农作物绝收,损失达数万元,这样的情况在全县范围普遍存在。野猪泛滥造成了一定的社会恐慌,住在偏远的农民甚至夜间不敢出门,野猪对农民的人身安全和农作物构成了严重威胁。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是:一是由于野生动物受法律保护,农民不能擅自捕杀,更不能通过违法手段(例如下套、兽夹、电网等)进行捕猎。二是地方政府没有很好的方法和手段控制野猪的繁衍增长速度,导致野猪泛滥成灾。三是政府对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没有进行依法补偿,造成农民收入受损,影响农民种植热情,影响脱贫进度。

    建 议:

一、建立管理机制。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我县野猪种群情况,根据我县情况制定野猪种群数量控制目标办法,依法进行人为干预,保持生态平衡。

二、成立专业狩猎队伍,每年按计划依法进行捕猎,控制野猪种群数量,减少野猪造成的损害。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等规定,建议由政府制定相关法规报县人大出台《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标准和办法》,会同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损害保险等,减轻农民损失,助力脱贫攻坚和生态环境保护。

承办单位

紫阳县农林科技局

协办单位

 

提案回复

近年来,由于我县大力实施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等一系列林业重点工程,使大量耕地和荒山荒坡都建成了林地,农民收入大幅增长,生态环境明显改善,野生动物种群数量迅速增长,特别是野猪种群数量增长迅猛。由于缺少天敌,加上1997年“收枪治暴”后国家加强了对枪支的的管理,使用枪支进行狩猎程序复杂,费用巨大,造成野猪泛滥,对部分居住偏远、靠近林区农户生产生活带来了损失,甚至对生命财产构成威胁。我县已被列为国家主体功能区,国家将进一步加大对我县的生态环境建设投入,我县生态环境将得到进一步的改善,野生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将会进一步增加,野生动物对人类生存环境影响的程度将进一步加深。

为此,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范防和减轻野猪的危害:1、建议各镇结合脱贫攻坚移民安置工作,将有条件的户迁入安置点集中安置,给野猪留出足够生存空间,避免人与野猪直接冲突,减少野猪对人的伤害。2、利用鞭炮、号角、火堆等传统方法对野猪进行驱离。3、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让受到野生动物损害的农户及时得到应有的补偿。4、积极开展农作物保险业务,减少农民损失。5、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在林区及林缘地带大力发展茶园、林果、中药材、阳荷姜等野猪无法直接危害的山林经济产业,减少损失,促进农民增收。6、积极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组建专业狩猎队的工作。

委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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