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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三次会议第44号提案及复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847    更新时间:2019/7/24

提案时间

政协第十二届紫阳县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提 案 人

吴世君

   

 

提案类型

 

提案类别

 

提案标题

关于严控除草剂销售及使用的提案

提案案由

目前,紫阳县一些镇村个别农户为了防治农作物草害,部分农村公路管理员为了降低公路沿边人工除草成本,大量使用喷洒化学除草剂,有的地方甚至达到了泛滥使用的程度。由于除草剂过度使用,部份除草剂在土壤及农产品中残留,必将破坏生态平衡,污染环境,对生态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影响。

  议:

一、县委县政府要始终秉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紫阳的核心竞争力来培育。切实让紫阳的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空气更清新。倡导禁限用化学除草剂,必须凝聚全县上下思想共识,明确任务重点,强化工作举措,集中各方面力量,尽快在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取得实质性进展,乃至在全县全面推广。

要加强宣传引导。主责部门要做好宣传引导,阐述利弊关系,切实让农民兄弟从思想深处认同,从内心深处接受;一方面,要强化镇村的属地责任,要把倡导禁限用化学除草剂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以考核促落实。另一方面,要严格落实部门的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狠抓审批、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违禁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同时,要发挥农民的主体责任,要通过农业合作社、农业协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引领,引导和带动农民少用除草剂、不用除草剂,切实提高农民主体意识。

三、要精心谋划制定“紫阳县倡导禁限用化学除草剂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举措,确保利用三年时间倡导禁限用化学除草剂的氛围更加浓厚,禁用除草剂的思想和行动更加自觉,真正实现生态的“外在绿”向生产、生活的“内在绿”的有效转化。

承办单位

县农林科技局

协办单位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农村公路管理局

提案回复

除草剂( herbicide)是指可使杂草彻底地或选择地发生枯死的药剂,又称除莠剂,用以消灭或抑制植物生长的一类物质。农田化学除草的开端可以上溯到19世纪末期,20世纪40年代有机除草剂工业得到了迅速发展。70年代由于多种新剂型和新使用技术的出现,使除草效果大为提高,1980年时在全球得到了广泛应用。

10年来,由于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除草剂已被大量应用于农业生产,对提高我县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生产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由于农民对其危害性认识不足,造成除草剂使用泛滥,不按使用说明使用等现象大量存在,造成土壤地力下降,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对我县农产品质量影响较为突出,为此我县积极开展除草剂使用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控制除草剂的使用: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通过技术培训、业务指导等多种途径和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使农户充分认识到使用化学除草剂的巨大危害,逐步使广大农户在禁用化学除草剂这项工作中变被动为主动,成为一种自觉或自发行为。

二、全面推行病虫草害绿色防控

实行病虫草害综合治理。在防治策略上,以保持生态系统的平衡为目标,将有害生物用生态调控的方法控制在经济损害水平之下,而不是消灭有害生物种群;在防治措施上,以农业防治为基础,各种生物防治措施为核心,同时发挥物理防治的优势,适量运用植物源农药和矿物源农药,禁止使用化学除草剂。

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

出台相关文件,要求各镇从思想上高度重视除草剂等农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禁用除草剂等农药工作与其他农业重点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时推行农药专柜销售,强化农药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做到责任全覆盖、监管无盲区、销售无违禁。对于因为农药销售、使用而引发的安全事故,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加强监督检查和违规违法查处

联系县级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各镇农药销售单位、农药进出台账和农业生产活动的监督和抽查。加大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执法查处力度,一经发现,依法从严查出。

五、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实行除草剂销售全记录,实施标识管理,在包装上张贴包括品名、原料产地、营养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厂名、厂址、联系方式以及商标和“三品”认证标识等内容的信息标志,可便捷有效追溯农产品的原产地及其相关生产环节的责任人。

由于认识水平和技术力量的局限,以上答复若有不周之处,希望能得到您的谅解,并请您一如既往的关心紫阳农业发展,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及时指导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抓好落实,竭尽全力把工作做得更好。

委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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