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第十二届紫阳县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案
第42号
标 题:关于建立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聘请法律顾问机制的建议
提案者:乌 娟(陕西自信律师事务所)15929512999
案 由:近年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日渐成为治国理政的主要方略和全社会的主流认识,我们正阔步走上法治之路。但是,由于我国历来缺乏法治传统,法学教育相对滞后,法治信仰尚未建立、法律人才相对匮乏等基本现状,决定了我国法治之路将会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面对社会公众日渐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和成长中的权利意识,在行政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专门法律人才缺乏的现状形成了一定的矛盾和对立。因此建议政府在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理由如下:
一、法律顾问制度能有效改善和推进依法行政水平。行政机关掌握着国家和社会最大、最多的公共资源和强制权力,依法治国的首要及最核心的问题就是依法行政。法律顾问参与重大疑难行政执法案件及涉及公共管理、服务的重大决策,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深入法律研究,能够提高执法公信力和权威性,有效减少行政争议,提高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水平。
二、法律顾问制度能够在官民争执的案件中有效提供缓冲地带,促进重大行政纠纷的柔性解决及依法解决。
三、法律顾问制度能首先审查、修订法律文件,促进法律文件的严谨性,防止因文字疏漏、错误而产生不必要的争议甚至冲突,事先防范纠纷的成本永远低于使用解决纠纷。
建 议:
一、建立覆盖全县的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聘请法律顾问机制。将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纳入依法治县重要议事议程,落实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政策,将聘请法律顾问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保障法律顾问制度顺利实施。
审查意见:县委政法委主办,县司法局协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