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共紫阳县政协党组工作,开好党组会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县委工作规则》相关规定,结合县政协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召开。会议的召开视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的主要内容:
1.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省市县委的方针、政策、决定和指示以及有关统战、政协工作的重要精神,贯彻执行全国和省市政协的重要会议决议,讨论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2. 研究和提出县政协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并向中共紫阳县委报告。
3. 研究决定以县政协党组名义报请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县政协重要工作情况。
4. 研究决定县政协同有关方面的联络和协作等重大问题。
5. 研究提出县政协工作机构设置及变更、人员编制、机关干部奖惩和干部推荐、调整、调动等事项。
6. 研究县政协机关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决定县政协“三重一大”有关事项。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
7. 研究上报县政协机关支委候选人,听取机关支部工作汇报,指导机关党建工作。
8. 审定县政协重大活动的安排意见。
第三条 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
第四条 党组会议的议题是否形成会议文件、纪要等,由党组书记确定和审签。
第五条 根据会议内容,必要时由党组书记确定列席人员。
第六条 党组会议的会务准备、组织、记录、文件起草等工作,由政协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第七条 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政协办公室组织实施,并抓好督办,按时报告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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