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紫阳县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组成,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宪法为根本准则,以政协章程为依据,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政协紫阳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的决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及各界人士的意见和愿望,积极参加政协紫阳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行的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高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政府、政协的重要文件和指示精神,学习统一战线、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研究部署有关事宜;
二、审议本届政协紫阳县委员会增加或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审议下届政协紫阳县委员会的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协商讨论中共紫阳县委、紫阳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以政协紫阳县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紫阳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五、根据上级党委、政府、政协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协紫阳县委员会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会议召开时间,拟定会议议程,审议提交会议文件;
七、研究政协紫阳县委员会全局性的工作部署、重要活动方案;研究审定以政协紫阳县委员会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
八、审议政协紫阳县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要点、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专门委员会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研究决定委员视察、年度计划和重要调研活动安排;拟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指导政协联络组工作;
九、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大会;
十、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它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由主席主持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召开。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八条 主席会议召开时,政协紫阳县委员会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必要时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九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副主席、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建议提出,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条 主席会议会务工作由政协办公室负责。在主席会议召开前,应就会议的议题提请主席审定,有关会议文件,由相关委室准备。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专委主任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以政协紫阳县委员会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有关方面和部门。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
第十四条 主席会议议定事项,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督办,确保落实。涉及专门委员会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负责落实,涉及政协机关事务的由政协办公室负责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主席或分管副主席汇报。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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