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政协紫阳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不断推进我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全面协调发展,为实施五大战略、实现五个赶超,全面建成小康紫阳而奋斗。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紫阳县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紫阳县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紫阳县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协商决定下届委员会的界别设置、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协商决定本届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数。
二、召集并主持政协紫阳县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三、组织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四、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政协陕西省委员会、政协安康市委员会和政协紫阳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
五、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紫阳县委员会的重要工作;审查通过提交中共紫阳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紫阳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七、决定政协紫阳县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任免其领导成员;
八、研究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指导政协各联络组的工作;
九、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和纪律处分事项。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经主席会议研究可临时召开。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日程、议题由主席会议确定,并提前5天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参会人员。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九条 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时,根据情况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府有关领导出席,县政协各委室副主任列席,也可根据会议内容请县委、县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和一定数量的政协委员列席。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讨论决定政协紫阳县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政协和省、市党委、政府、政协以及县委、县政府的有关文件,传达贯彻有关重要会议精神;
三、协商讨论中共紫阳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紫阳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工作的报告或说明,提出意见建议;
四、审议政协紫阳县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政协紫阳县委员会外出考察报告、调研报告、委员视察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
五、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六、审议提交政协全体委员会议讨论的文件和材料;
七、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和其它重要报告;
八、审议政协紫阳县委员会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会议议案和其它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议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由政协办公室整理送有关部门办理,并及时了解办理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由办公室在次年初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可召开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座谈会邀请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遵守政协章程,努力维护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做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认真自觉地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县委的重大决策。
第十六条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新时期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工作理论,加强政治理论修养,增强法制观念,拓宽知识领域,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 正确处理好岗位工作和履行职能的关系,积极参加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和活动,认真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执行会议决议和决定。
第十八条 牢牢把握团结民主两大主题,在履行职能的各项工作中,坚持求同存异、体谅包容、民主协商、平等议事的原则,彼此之间以诚相待、互相尊重、相互学习、相互支持,充分发扬民主,自觉维护团结。
第十九条 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善于在履行职能中发现问题,多建有据之言,多献务实之策,努力促进问题的解决。
第二十条 牢固树立群众观点,认真倾听群众呼声,诚恳关心群众疾苦,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始终保持廉洁自律、艰苦奋斗、务实为民的崇高品德,不辱使命,不负众望,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形象,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章 文 件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委员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以政协紫阳县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有关方面或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应作新闻报道,并由办公室编发会议纪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