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县政协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 加强保密教育管理。机关每名工作人员都应加强保密知识学习,提高保密防范意识,自觉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条 严守党和国家机密。因工作关系接触的秘密,不该说的绝对不说。自己工作范围之外,不该知道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文件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得在私人通信、普通信件、明码电报和普通电话中涉及秘密。
第四条 秘密文件、资料、敏感信息一律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并明确管理责任人。不得私自将秘密文件带出办公室。
第五条 印制秘密文件必须专机印刷,严格标注密级、期限、份数,并将废页及时销毁。
第六条 涉密文件不得复印。确需复印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专人在指定地点专机复印,加盖视同原件管理印戳。密码电报严禁复印。
第七条 严格管理涉密存储介质,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将其借给他人调阅或拷贝。
第八条 不得将秘密文件私自借给他人阅看阅读。办公室和文件柜上的钥匙必须专人使用,密码必须按规定设置强口令,按期更换。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时,要随时关好窗、锁好门。
第九条 因公外出,不得携带秘密文件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在外单位取送秘密文件必须装包,防止在路途中丢失。
第十条 个人负责经手的文件要建立严格的登记、签收手续,实行定期清查。调动工作时,必须将管理的秘密文件和登记薄全部移交接替的同志,当面点清,双方履行签字手续,并将发给自己的文件、内部材料和记载秘密事项的笔记本全部退回。
第十一条 严禁将标注有秘密等字样的涉密文件资料交由打字复印店印刷制作。严禁通过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和电子邮箱传输涉密文件资料或图片。严禁将涉密文件及内部文件资料变卖废品回收站。严禁通过快递企业寄递涉密文件资料和国家机关公文。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中存储、处理涉密文件资料或敏感信息。严禁在机关网站上转载未注明出处的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和文件资料。严禁单位涉密计算机联网操作。
第十二条 凡应该销毁的文件、材料,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到指定地点销毁,并有2名以上机要、保密干部监销。
第十三条 每年“五一”“十一”之前各清理一次文件,如发现失、泄密现象,要及时报告领导,迅速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犯保密规定,造成失、泄密问题的人员,要按照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提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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