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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紫阳县十一届五次全委会委员提案
第133号
标 题:关于加强居民小区住宅楼内餐饮服务
企业管理的建议
提案者:禹继友 紫阳中学初中部
案 由:
居民小区住宅楼是居民居住的场所。近年来,一些居民小区住宅楼内业主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从事经营性质的餐饮服务业,多数不符合开办餐饮服务条件,食品安全得不到保障,环保设施达不到要求,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一、餐饮经营场所设在居民住宅楼内,基本上是家庭经营型,且逐步向“立体空间”发展。经营规模小,设施设备简陋,多数餐饮饭馆油烟、噪音、排水、空调排水等处理设施不配套,卫生条件差,污染面积大,油烟、噪音问题很难解决。对居民住宅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油烟和噪音污染,特别是部分餐饮饭馆排放出来的油烟,使居民楼内住户无法开窗透气,路道、楼梯道等空间油烟呛人,居民楼楼道、窗户、墙面油污发黑,严重影响了居民楼居民的日常生活。
二、餐饮经营业主频繁更换,与居民楼住户缺乏沟通,经营场所装修频繁,污染、噪音严重,矛盾冲突日益加剧。
三、从业人员未经过餐饮业经营方面的培训,经营管理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差。
四、餐饮饭馆与楼内居民共用给、排水管道,影响居民楼内住户用水,排水管道经常堵塞,严重影响楼内居民正常生活,
五、餐饮饭馆垃圾处置措施不恰当且处理不及时,经营场所周边卫生保洁行为缺失;饭馆内卫生间蹲位不能满足餐饮饭馆经营需求,顾客在楼道内大小便行为时有发生。
六、为增加营业额,随意延长营业时间,对醉酒顾客不进行劝导提醒,严重干扰了楼内住户的正常休息。
建 议:
一、为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控制城市噪音及油烟污染,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可联合出台文件,禁止在城区无专用排烟、排污通道的居民住宅楼内从事经营性家居餐饮服务活动。
二、对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不符合经营要求的,要求经营者变更经营地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变更经营地点的,一律停止经营,由发证部门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城市规划在规划建设、改造住宅小区时,要合理规划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公共用房、商业用房并设置专业烟道、排污管道,用于开办餐饮等服务业,方便小区居民用餐需求。
审查意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办,县环保局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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