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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5号提案复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5856    更新时间:2014/10/31

 

紫阳县招商局

 

 

 

紫招商函(201414        签发人:刘毅

 

 


 

紫阳县招商局

关于县十一届三次全委会第5号建议的

复 函

 

工商界全体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支持本地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县域招标项目竞争的建议”已收悉,现复函如下:

一、首先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我县招商引资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您提出的关于“县域的城市新建和改造项目应该公开透明,本地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建设项目标书的获取、考察、论证、投标,公开平等参与项目建设”的建议。工程招投标是推进公开竞争机制,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降低建设成本,确保工程质量,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措施。2001年、2011年国务院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范了招投标活动。我县也从2007年开始对招投标活动进行改革,制定了《紫阳县国家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全面推进合理评标法,对规范招投标活动,降低工程成本起到了积极作用。按照《办法》规定,投标人依法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我县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单项工程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 万元)的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公开招标,符合资质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均具有投标资格。  

三、您提出的关于“招商引资考察论证要真实,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进驻紫阳,避免招商引资不实而使项目落而不实”的建议。在招商过程中,考察论证招商企业投资实力、经营范围、市场前景是企业落地的关键。每一个项目洽谈前期,我局都会组织专业人员到企业实地考察,重点项目由县级领导带队,由相关部门组建考察小分队实地考察,项目考察组对投资企业生产规模、技术、资金、人力、市场前景进行前期考察论证,确保引进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入驻紫阳。近三年来,全县引进招商企业63家,已全部开工建设,一部分已经投入正常运营。

四、您提出的关于“征地和圈地应有建设周期,没有按期投资建设的项目应该收回重新招商”的建议。签订招商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建设内容、施工工期及用地性质,是保证招商项目按时完工投产运营的重要保障,也是政府依法规范土地管理,避免投资企业圈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重要法律依据。我局在每一个招商项目合同中,对于项目征地、建设周期都有详细的要求,严格规定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设总工期内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并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条款中规定 “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设工期内,项目建设没有实质性进展或固定资产投资在约定的工期范围内未达到约定的资金额度,视同投资企业自动退出,且前期所有投入政府不予补偿,政府有权收回用于项目的建设用地,并解除合同;其次若投资企业不按照项目规划要求建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政府也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其损失由投资企业自负”。目前,我县引进的招商企业没有出现不按期开工建设的情况,大部分项目进展顺利。

 

联系单位:紫阳县招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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