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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40号提案复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431    更新时间:2014/10/31

 

紫阳县水利局

关于对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40号提案的复函

 

焦开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函复如下:

关于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一直是我局整体推进各项水利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由于各镇水保站的撤并(撤并到农综服务站),没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加之县级财政经费紧张,上级业务部门未有专项资金等因素的影响,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又成为了我们工作的难点。

您提出的“产权界定不清晰、管护责任主体不明确、管护人员水平低、管理经费不落实、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实实在在存在。针对您提出的上述问题,我们主要做了以下

五个方面工作来逐步改善目前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现状:

 

一、产权界定不清晰: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凡是政府财政资金完成的水利工程项目一经验收,我们将全部移交给工程所在的镇、村,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

二、管护责任主体不明确:已建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由镇级人民政府履行政府监管责任,并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县水利局负责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镇、村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并根据工程不同类型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三、管护人员水平低:一是积极申请水利专业编制,招录一批专业人员充实到基层水利管护队伍中,二是每年开展有针对性的水利工程管护培训,提高管护人员管理水平。

四、管理经费:一是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二是积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三是通过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县级管理的国有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给予补助现行的政策和资金渠道,积极争取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四是按照规定的比例和范围,安排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

    五、管理制度不完善:一是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二是切实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结合实际成立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开展集约化的维修养护服务。三是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鼓励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搞活经营权,并服从防汛指挥调度。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违约责任等。

联系单位:紫阳县水利局

联系电话:0915442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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