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紫编办函(2014)4号
汪忠智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充分发挥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作用建议”的提案已收悉。感谢你对机构编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你在提案中所提到的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编制没有落实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机构编制设立的相关规定,机构设立需由申请设立的主管部门向同级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编委会研究同意,报市编委办批准后,县编制部门发文设立。你提案所提到的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没有按正规程序申报,如有需要,请按正规程序申报成立该机构,待批准设立后方可核定编制。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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