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紫人社函〔2014〕38号 签发人:杨大崇
关于对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19号社情民意的复函
张晓霞委员:
非常感谢您对干部工资待遇的关注。对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年满50岁工龄在30年以上公务员工资待遇的建议”,充分反映了我县县级机关一般公务员职务晋升的现状。现依据相关政策答复如下: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在县乡机关,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的来源,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下级晋升和同级改任。从《公务员法》颁布实施以来,由于县乡机关机构规格低,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第九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规定,核定非领导职务职数少。在选拔任用副主任科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问题上矛盾突出,到任到龄的领导干部转任非领导职务所占的职数多,从下级晋升科级非领导职务空间非常有限。2006年7月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中,在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中明确:公务员将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的政策,厅局级副职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级职务层次的工资等待遇。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相关政策,相信上述政策的出台将有利于解决县级低职务公务员待遇偏低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深入调研,积极向上级反馈基层工资待遇存在的问题。诚恳希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
特此函复
联系单位: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915-4426475
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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