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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51号社情民意复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313    更新时间:2014/10/21

 

紫 阳 县 公 安 局

                                 

紫公函〔201410                 

 

紫阳县公安局

关于对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51

社情民意的复函

 

各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禁止各集镇和安置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社情民意”收悉,现函复如下:

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传统习俗,但从实际情况看,燃放烟花爆竹确实会带来诸如火灾隐患、噪音污染、城市垃圾以及人身伤害等问题,其负面效应不容忽视。对烟花爆竹禁放问题,群众持有不同意见,一些大中城市也从全面禁放调整为划定区域、时间限放。20061月,我国出台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职责分工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环节安全监管,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燃放和运输安全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目前,我县政府已对县城城区烟花爆竹燃放划定了区域,在城区实行禁放,但对集镇及安置点烟花爆竹的燃放尚未出台相关规定,给公安机关基层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但鉴于燃放烟花爆竹可能产生的问题以及部分群众的期待,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继续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按照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积极向县政府建议对我县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燃放时间、管理职能、是否延伸至集镇等问题进行明确,尽快制定出台我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各职能部门开展日常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二、在公安职责范围内,严肃查处各类燃放烟花爆竹的违规违法行为。加大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规定的宣传力度,使群众能掌握安全燃放知识,自觉遵守和约束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提高公民道德素质。

三、在县政府没有将相关镇纳入禁放区之前,建议相关社区、村组可以依照《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组织,按照本规定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可以召集村(居)民会议和业主(委员)会议,约定本居住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以及可以燃放的种类、规格,并做好燃放的安全提醒和防范工作。村(居)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制定村规民约,逐步限制烟花爆竹的燃放。

禁放工作看似事小,但涉及面广、牵扯人多,改变传统积习难度大。需要各级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单位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函复

联系单位:紫阳县公安局

联系电话:0915-4421110

  

 

 


                紫阳县公安局

                  201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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