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紫阳县十一届三次全委会委员提案
第8号
标 题:关于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建议
提案者:马光明(紫阳县经贸局)13891585677
案 由:用人单位在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劳动报酬、福利等待遇,这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支付工资,为劳动者交纳养老金等福利。全县大多数用人单位和企业均能依据法律规定为劳动者交纳养老金,但也有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甚至党政机关只支付工资报酬,不为劳动者交纳养老统筹等费用,严重侵犯了劳动者应享受社会保障的权益,应该引起重视。
建 议:教育督促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办事,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审查意见:县人社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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